绿金人智能装备厂房及附属配套项目附属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招标编号:E3213010313108271001002
江苏龙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绿金人智能装备厂房及附属配套项目附属工程已经(宿迁高新备【2024】11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出资比例为100%,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绿金人智能装备厂房及附属配套项目附属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人。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工程地点:
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路南侧、富春江路西侧
1.2 工程规模:
绿金人智能装备厂房及附属配套项目附属工程;约2500万元
1.3 工 期:60日历天,计划开、竣工时间:/
1.4 质量要求:
合格
1.5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等额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担保形式);完成合同工程量价款的50%付至已完成合格有效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付至合同价款的80%;审计结束且完成审计备案付至审计价款的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无息)。
1.6 本次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绿金人智能装备厂房及附属配套项目附属工程,详见图纸及清单。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综合评估法,其中技术标部分是否采用远程评标:□ 是 □ 否;
? 合理低价法;
评分细则如下:
由招标人代表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 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评标基准价=A×K,K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95%、96%、97%、98%。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仵≥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家时,则次 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招标控制 价为 B,则: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Q2=1-Q1,Q1 取值范围为 65%、70%、75%、80%、85%;K1 的取值范围为 95%、96%、97%、98%;Q1、K1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90%(K2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饰、安装为88%~100%,市政工程 86%~100%,园林绿化工84%~100%,其他工程 88%~100%)。说明:1、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 每高 1%扣 0.6分,每低 1%扣 0.5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2、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 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做调整;4、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5、经济标评分计算过 程中的偏离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 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该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4.3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4.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4.5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6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4.6.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4.6.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4.6.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7.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4.7.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4.7.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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